各学院、同学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,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,扎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,根据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、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《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》(浙教财〔2020〕15号)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就关于做好嘉兴南湖学院2024-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复核的通知如下:
一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公示
组长:胡文蔚
副组长:毕洪东
成员:王莉莉、毛素平、胡卸红、朱培英、吕伟、李艳、金诗怡、王琪
二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标准
(一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资助对象:
1.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;
2.因家庭经济收入低,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;
3.两名及以上家庭成员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,教育支出较大,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;
4.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伤残,医疗支出较大,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;
5.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,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;
6.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,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;
7.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。
(二)除符合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情形外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资助对象:
1.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、特困供养学生、孤儿(含事实无人抚养学生)、烈士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、残疾人子女;
2.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:
1.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;
2.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;
3.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;
4.有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;
5.不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,或发现其他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的情形。
三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
(一)提前告知。各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,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,向学生告知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事项。
(二)学生申请。学生及时按通知要求在9月13日前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。
(三)认定过程。各班级(专业或年级)认定评议小组评定申报材料,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。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,在本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,公示材料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,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。公示结束后将确定名单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审核全校资助对象认定结果,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(四)结果公示。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的名单,学生工作处采取适当方式,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。
(五)建档备案。经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、汇总。
请各学院于9月27日下班前完成资助对象认定工作,需要上交的纸质材料有:附件2、附件3、附件4、附件5;电子材料有:附件4、附件5、附件6。
学生工作处
2024年9月10日